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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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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宣言》
  为筹备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第四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116号决议,决定召开区域筹备会议。依照这项决议,41个非洲国家和180个非政府组织于1992年11月2日~6日在突尼斯共和国首都突尼斯举行会议,通过了本宣言。
  宣言共11条。它重申了非洲国家对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所规定的原则的承诺,认为人权的普遍性是无可争议的,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或文化制度如何,均有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义务。
  宣言强调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指出人权的不可分割原则不容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不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分开,它们是同等重要的,若不同时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政治自由也不能稳固。
  宣言宣告,非洲在承诺尊重个人人权的同时,重申尊重人民的集体权利,尤其是人民决定其未来和控制其资源的权利的重要性。宣言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外国侵略,尤其是在被占领的阿拉伯领土上造成的大规模的侵犯人权,以及发生在索马里的武装冲突和波黑的种族清洗发出了谴责,重申所有人民均享有自决权和在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政治和经济制度及机构的权利。
  宣言认为,正当执法和司法独立对于充分实现人权是至关重要的,要求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向这一领域拨付更多的资源。
  宣言认为人权与发展和国际和平是相互依赖的;为了在实施人权方面取得进展,需要在国家一级采取有效的发展政策,在国际一级发展更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创造一个有利的经济环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宣言认为,实施和促进人权的职责主要在于各国政府。它指出,遵守和促进人权无疑是全球关心的事项,也是所有国家无一例外都应为其实现作出贡献的目标,然而,在国际一级没有现存的人权模式,在实现人权目标时,不能不考虑每一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现实,每一民族的传统、标准和价值。
  宣言认为,种族主义、极端主义、宗教狂热或任何其他狂热构成了对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严重威胁,呼吁各国政府、个人、团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努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合作,以对付这一威胁。
  宣言是一项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它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非洲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对于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召开及其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