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的交运行李在航空公司承运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污染、短缺或延误运输,应负赔偿责任;客舱行李(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携带物品)如发生损失,除能提出证明是航空公司的过失所造成外,不负赔偿责任;
若作为其它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其它承运人航班运输的行李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该承运人有驻本站代表,则可代为受理旅客的赔偿要求,并将此要求转给有关承运人驻本站的代表;为了方便旅客,航空公司也可协助旅客办理赔偿,再根据IATA相关规定转帐有关责任人。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交运行李的损失,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灾害或其它无法控制的原因;
2)、由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或由于旅客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3)、由于行李本身的缺陷或内部物品所造成。
4)、行李内装有按规定不能夹入交运行李内运输的物品,如易碎、易腐物品、货币、贵重金属、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重要文件和其它贵重物品发生的损失,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航空公司在某些航线上,实行放宽免费行李额的优惠办法承运的行李,其损坏、遗失或延误运输行李的赔偿限额,仍按该旅客规定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计算(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对放宽部分行李的损失,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