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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转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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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六章客票变更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二十条: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签转,是指变更航空客票实际承运人的客票变更行为。

实践当中的签转根据法律关系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不换票签转,即签转承运人根据其与被签转承运人之间的《签转协议》请求被签转承运人接受签转旅客。这种情况下的客票签转,运输合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属于合同义务的转移。旅客仍然和签转承运人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而被签转承运人只是代签转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两承运人依据《签转协议》约定的价格结算。签转承运人需要对被签转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承担责任。在旅客由低舱位签转至高舱位时,签转承运人往往会选择这种方式操作。

另一种签转是换票签转,即签转承运人根据其与被签转承运人之间的《互售协议》,为旅客开具一张被签转承运人的客票,差价由旅客或者签转承运人承担。这样实际是签转承运人代表被签转承运人与旅客重新订立了一份新的运输合同,所以签转承运人不需要再对签转后被签转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承担责任。在旅客改签至同等舱位或者由高舱位改签至低舱位时,签转承运人往往会选择这种方式操作或者直接建议旅客退票再购其他承运人的机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换票签转的情况下,依据《签转协议》签转至被签转承运人的旅客能否成行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因为多数航空公司之间的《签转协议》约定的都是“软性签转”,即在首先满足被签转航空公司自身旅客乘机之后才能提供座位给签转旅客,一般是等到航班截载后按照剩余座位数量为签转来的旅客办理值机,也就是候补(有个别承运人签署“硬性签转协议”,即为签转旅客在被签转航班上订座)。近期发生的国航“飞闹”事件,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推断,应该就是此类“软性改签”所引发的。

那么在签转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充分保护呢?

首先,旅客在办理改签时有权利知道改签承运人为其办理的是换票改签还是不换票改签,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为其办理签转的承运人有义务向旅客如实告知。

其次,如前所述,“软性签转”的旅客后续能否成行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取决于被签转承运人航班上是否有足够的剩余座位。因此,旅客在办理签转的时候,签转承运人有义务如实向旅客告知这一风险,以便旅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不要接受这样一种带有风险的签转。

第三,旅客在遇到需要签转的时候,也有权利主动询问签转承运人为自己办理的签转属于上述哪一种签转以及是否存在成行的不确定性,在比较签转和退票哪种方式更划算后再作出是否接受签转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