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民航局运输局发布的《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访问的28个城市6000位消费者,有76.5%的消费者遇到过航班延误。
报告表明,在获得赔偿的消费者中只有38.4%是航空公司主动进行赔偿的,47.5%是与航空公司协商后得到赔偿的,8.1%是向民航局或消协投诉后得到赔偿的。
张元欣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在航班延误赔偿责任问题上法律法规不健全。
张元欣等人发现,目前我国适用航班延误的法律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针对航班延误赔偿标准的立法。目前,民航总局在2004年下发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航班延误赔偿主要处理依据。
“但指导意见规定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赔偿金额,具体赔偿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张元欣认为,如果要新出台新的规定,就要明确导致航班延误者的赔偿责任细节,如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