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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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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飞行员辞职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员和法官只能依靠民航总局和航空企业的相关意见斟酌处理。但是由于现实中航空公司的强势地位,导致广大飞行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张起淮说。

  张起淮介绍,目前,各航空公司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侵害飞行员合法权益的情形大量存在。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

  据了解,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按照相关法律及民航总局制定的飞行标准,飞行员的飞行时间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比如两个值勤期间应安排连续14小时的休息期等。而张起淮指出,在实践中,航空公司长期不安排飞行员的正常休息时间,使飞行员长期多次超时飞行,致使飞行员身心严重受损,而更严重的是飞行员的工作状态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保障。

  “航空公司侵害飞行员合法权益的另一个表现,就是随意转移飞行员劳动关系。航空公司一般都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飞行基地遍布全国,为了安排飞行航班的方便,航空公司经常未经飞行员同意随意转移其劳动关系,严重影响飞行员的正常生活。”张起淮指出。

  同时,航空公司不安排飞行员正常疗养、未足额按时缴纳飞行员社会保险费用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张起淮介绍说,健康疗养、康复疗养等规定是针对航空运输业空勤人员的行业特点而专门制定的。因为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在高空,对身体健康有影响,尤其是飞行员岗位对身体要求最严格,同时对身体的损害也最大,所以才有相关的疗养制度来帮助飞行员恢复。而航空公司基本上不能保障飞行员的相关疗养,往往只是随意安排其住几天酒店。而且,航空公司不按照法定标准为飞行员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使飞行员感到晚景凄凉、老无所养。

  “在飞行员工资中有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安全奖,而航空公司为了留住飞行员,防止其随意流动,往往将安全奖分成两部分发放,其中大部分是在飞行员退出飞行队伍后的十年内分期给付。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飞行员基本上拿不到这笔奖金。”张起淮说,以上种种现象都严重侵害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急需法律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