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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飞行员交流模式设计和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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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转会制。针对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纠纷,有不少学者提出可以参考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实现飞行员的流动。尽管,我们研究后发现飞行员的流动不能完全类同于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但是,考虑到在飞行员流动时需要转出公司与转入公司的协商一致,并涉及培训费的补偿,与足球运动员的流动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文还是借用转会一词来表达该种交流模式。

  转会制可以采取如下操作流程:由愿意转出的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提出转出申请,航空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或者《飞行员转会管理办法》(笔者虚拟——若采取转会制度,必须制订有全国通用的飞行员转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予以挂牌,由需要飞行员的航空公司选择飞行员,或者由拟转出飞行员自行联系欲转入的航空公司,经转出航空公司和转入航空公司就拟转出飞行员的培训费用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补偿,达成一致后征得拟转出飞行员同意办理转会手续,报民航局备案,实现飞行员流动。

  这种交流模式是飞行员永久性地变动,即一旦转入某公司,则与前公司脱离一切关系,包括劳动人事关系、技术、体检档案及党团关系等。

  转会制这种交流模型有其适用和约束条件,它一般发生于飞行员主观上强烈地要与原公司割裂,不排除于其曾要求辞职,甚至已经因为辞职纠纷诉诸于法院的。

  转会交流要能实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出方与转入方要对飞行员的交流达成一致,主要是培训费补偿问题,当然现实中也不乏有用其他的条件做交换的,如以飞机租赁换飞行员。这是最关键的条件。

  (2)飞行员有转会的意愿,并且对转入方能够接受。但是,这一条件也有可能没能满足,即飞行员被强行转出转入的,如长安航空公司强行将其飞行员转入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引发飞行员辞职纠纷的。这也构成了转会制的缺点:即对劳动者权益维护不足,可能出现转出公司与转入公司协商后具有强制性地流动飞行员的可能性,以及欲流动的飞行员因为转出公司与转入公司不能就培训费等内容达成一致而被剥夺了自由择业的权利。最终阻碍交流的实现,丧失交流的目的和效果。

  1.2 租赁制

  租赁制可以分为单纯租赁飞行员的,我们简称净租赁。即,交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交流的飞行员量和质,租赁期限、租金、飞行员工资待遇发放标准、发放方式、飞行员劳动保障义务的履行、飞行员任职资格的履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以合同的方式实现交流的目的。目前,某些民营航空公司就以租赁模式从三大航空集团获得一些急需的飞行员。

  另外就是以湿租航空器的方式,获得飞行员。我们简称为湿租。航空公司通过湿租的方式既分散了航空运输的市场风险,又解决了因资金而带来的航空器问题,现在更可以考虑解决飞行人力资源问题。在计算成本——收益并考虑有效管理机组、尤其是飞行员的基础上,这种模式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模式。

  该流动模式的实现也会受制于以下条件:

  (1)交流双方协商一致和良好合作。主要涉及租赁合同的订立,尤其是机组构成和管理问题。

  (2)成本核算。由于既涉及湿租航空器,又涉及机组价格支付的问题。因此,成本核算既要从航空器租赁角度比较核算成本,又要从飞行员交流角度进行选择。如果能够实现双重目的--双重最优,这是最佳方案;若此交流方案成本高于其他方案,或者总体效益降低,则可能租赁方会改变交流模式。

  (3)湿租的短效性可能会影响对飞行员的管理,从而不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3 借用制

  这种模式与租赁制有相似之处,即飞行员短期地从一公司交流到另一公司,但是其一切劳动人事关系均保留在流出公司。不同点在于借用制的核心在,即流出一方基于帮助而非获利的目的出借飞行员给流入一方,基本上流出方不另外获得报酬。

  可见这个模式能予以实现的首要条件是流动双方关系良好。不利的在于,免费的出借一般期限较短,用于解决借入方的急需;出借飞行员归属感差于租赁制,更不能和转会制的相提并论。

  实务中,借用通常也会称为借调,通常也要签订借用或借调合同,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用借调合同一般用于借入的单位急需使用某个或某类工人或职员。单位之间借用\借调职工,有利于技术力量有无或职工余缺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