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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航班延误向航空公司索赔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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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执业20年的律师,张元欣起草《公民建议信》,建言完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并非一时兴起。半年多来,他就一直在亲身经历着航空延误索赔难的困扰。

  2011年11月10日,他购买了一张11月12日从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机票。次日,购票网站的客服电话告知,因“航班内部运力调配”原因,该航班须推迟3个小时才能起飞。网站客服同时告知张元欣可以免费改签,但张认为应退还改签产生的300多元差价。随后网站和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均称,无法满足张的要求。权衡之下,张元欣选择继续搭乘原航班。

  在返回乌鲁木齐后,张元欣与航空公司客服沟通,要求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并未满足张的赔偿要求,仅通过客服电话向他赔礼道歉。今年2月,张元欣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在起诉书中,张元欣向航空公司索赔9.1元:0.5元是航空公司未能按时起飞的违约金,8.6元是他因此事沟通产生的通话费用。

  3月21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提前一天通知了原告航班延误的事实,并提出可以免费调整航班、提前行程的补救措施,在客观上能够达到避免被告产生经济损失的目的,故可以认为被告为其违约行为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据此判决张元欣败诉。

  张元欣不服,他认为,法院未查明航班延误的原因,“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条推定航空公司只有在不可抗力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免责。”他随即于4月9日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做出宣判。

  在这场官司中张元欣意识到,在航空延迟事件处理时,应明确区分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免责与有责的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那么便是合理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可以免责;如果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那便是非合理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负起责任。可法院不先区分合理延误与非合理延误就作出航空公司免责判决,很难让人心服。一些造成非合理延误航空公司,有可能因此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