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制度不完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经查阅相关资料,除局方关于四个机场地服部门进行专业化改革试点的指示外,没有发现更为详细的地服特许经营方面的行政规范文件。
特许经营制度的不完善和各地机场地服部门历史沿革所造成的巨大现实差异,使专业化改革面临着不小的困难。照搬国外先进机场的特许经营经验固然是一种省时省力的方法,但是各地经济社会和契约文化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业务量、劳动生产率和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想在短时间内建立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特许经营制度是不现实的。
二、产权(权属)与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部门在历史沿革中始终是母子关系,即产权、人权、事权都在机场管理机构,如果按照特许经营的思路进行专业化改革,就必须对地服部门进行公司化改造,使其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这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保障地面运营安全的大量硬件投入和独立经营的亏损风险如何解决;二是同为国有出资人发起设立的两个独立运营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和治权管理如何处理。
三、经营方面的困难
对于专业化改革的地服公司而言,由于经营范围和业务量的客观限制,经营始终是最严峻和最现实的困难。按照《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地面服务的各项收费相比旧标准并没有提高,而过去的十多年间,通货膨胀率、安计投入和人工成本已成倍增长。
四、改革参与者的思想纠结
在传统国企体制下进行改革,对从业者思想的冲击是巨大的,思维方式和身份认同都需要时间去调整和转变。与航空公司地服部门的同业比较可能产生严重的心理落差,机场内部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也可能因为这种思维方式和身份认同而发生问题,比如公安、安保、飞行区、航站区的职能管理等。
如果改革的时机不够成熟,改革的方案不够完善,特别是日常经营管理中没有很好地解决从业者的利益关切,改革参与者很可能会成为改革的反对和阻碍者。在全社会倡导和谐稳定的大背景下,剧烈的矛盾和冲突是改革的设计者和参与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