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对民航发展基金收取的质疑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收费的依据足不足,合不合法?收上来之后如何管理、审计、公开?
“第一个问题其实与基金这个名称无关,属于收费本身的问题。”王锡锌说,按目前惯例,这类事业性收费归口由财政部管理,因此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是符合惯例的。但如果严格按《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通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实现。
黄燕芬也认为,这种“基金”的性质有待进一步研究。“这种收费和税收一样,都是有强制性的,你非交不可。但是税有税法来规制,那么这种收费是不是也应该由法律来规定?”
作为民航发展基金的前身,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始于1992年,历经逐步合法化过程,但一直面临各类争议。近年因并入预算表,开始公布年度总收入,其总量之大也进一步引起了关注。据媒体报道,仅首都机场一家,去年上半年的机场建设费收入即占总收入的15.5%,如以纯利润计算占比则更高。
旨在补贴亏损的事业收费,似乎幻化出了名为“利润”的另一张面孔,看起来让人难以接受。黄燕芬认为,这是由于机场承担了一部分公共事业职能,同时又是商业公司,身份模糊所致,应当厘清其中界限,“包括这部分基金,是不是干脆就以商业化方式来运作,如发行债券等,通过市场来融资?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王锡锌则强调,既然名为基金,要以基金形式运营这笔资金,就必须将其收支明细公开,使外界公众均可参与监督,以保证其“专款专用”的性质不折不扣地实现。
记者查阅《办法》全文,其中第四条规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到监督检查方面,则主要由财政部和各地财政部门“对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目前尚无条款涉及明细公开、公众监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