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刑责强化公众航空安全教育
公民犯罪的低成本或者零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只要称“有炸弹”飞机就中止飞行的恶性事件频发不绝。民航法律师胡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此类扰乱民航公共秩序、妨害民航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定。国际上,也先后缔结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等,以遏制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
针对当下较为严峻的民航安全形势,胡钢建议,首先要加强有关民航安全的公众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其次要在执法和司法上避免治安处罚泛化和轻处的倾向;对构成犯罪的,应当切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者或罪犯除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航空公司、机场当局和相关旅客等所造成的巨额经济及精神损失,以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