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国内航空运输定座规则: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