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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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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起,在城市市区或居民区施工扰民将受到重罚,最高罚款将达五万元。

 
  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中规定,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抛掷、扬撒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北京时间零时至八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新疆作为干旱半干旱荒漠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制定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当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闭幕,《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和《自治区旅游条例》在会上获得通过。
 
     (编辑:柏路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