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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无法索赔的三种情况及事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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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质监部门就近期的旅游投诉情况特别提醒消费者,以下三种情况消费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投诉要讲时效  
    事例:今年春节期间,市民李敬生曾参加了本市一个“昆明八日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因导游的失误,他一人最后被丢到了旅游景点。导游直到晚餐时才发现少了一个人,虽到处寻找也未找到李先生。直到晚上10时许,李先生才自己找到了团队下榻的宾馆。  
    旅游结束后,李先生要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但由于在外地的家人有事,不得不委托朋友到旅行社跑一趟。旅行社承认自己有不妥之处,但又说李先生自己不遵守规定,双方都有责任。旅行社还说,只有当事人的投诉才有效。于是,那位朋友一直等到李先生从外地回来才把事情的大致经过告诉了他。等他再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时,却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过了投诉的时间。  
    解析:《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说,旅游者应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如果消费者没空,也可通过电话、传真、写委托书的方法进行投诉,但不要委托别人代劳,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须写细致  
    事例:消费者罗先生向市旅游质监部门反映:他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华东五日游活动。入住宾馆后,发现他们住的是三星级宾馆内的其他楼。参观的路上,乘坐的是一辆较旧的国产空调车,空调开一会儿停一会儿,后来司机干脆关了空调,让游客打开玻璃窗透气。游览景点时,游客还发现景点是“园中园”,旅行社只提供第一门票,一些游客想参观“园中园”,但由于留的参观时间不够也未能如愿。按照旅游合同,旅行社并未违反规定,住三星级宾馆,坐空调车,游览的景点包括第一门票。但游程结束后,游客都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解析:有些旅行社利用人们贪图“价廉物美”的心理,将旅游价格压下来,同时又不算违约。因此,旅游前签合同要更加“细致”。比如将用餐是几菜几汤几寸盘、旅游车型号、哪家宾馆都写清楚,上当的可能性才可减少。  
    自作主张不妥  
    事例:省城一家单位20多人组团出游。到达旅游目的地,负责地接的导游晚到了半个小时。在旅游途中,旅游车因故障几次停车,导致一些景点没时间游览。住宿宾馆,又发现与旅游合同上写的有出入。结果,游客便自己找了一家像样的饭店。随后几天,这个旅游团自己包车,自己住店。他们告诉导游,他们的花费旅行社必须全部报销。  

    解析:游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而不是有意将损失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旅游团队自作主张提高标准,随意取消旅游合同,此做法得不到旅游质监部门的支持。(张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