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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及各国法规均对不轨旅客采取 “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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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范围内,涉及喝酒闹事、维权过头、针对空乘的辱骂或殴打的旅客被称为不轨旅客,这些旅客的行为都对飞行秩序和安全形成威胁。

  在第33 届大会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了A33-4 号决议后,20026月向各缔约国发出了288号通告:《关于处理不轨/有破坏性行为的旅客的法律指导材料》。

  1963年的《东京公约》给予飞行中的机长以广泛的权力,无论旅客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需要时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束缚,防止和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对不轨旅客采取行动可能产生法律诉讼甚至刑事问题。虽然《东京公约》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但对于严重的不轨行为,触及《刑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必然要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置,其他的违法行为则由国内法和航空公司的政策来弥补。

  英国1999年修改了航空航行命令,增加一个条款,其中规定,任何人对机组人员进行威胁、辱骂、侮辱,可处以罚金2500英镑或无限额罚金或处以2年以下监禁。英国《空中航行法》规定醉酒后上飞机或在飞机上醉酒的旅客,可能面临5000英镑或最长2年的监禁。美国法律规定,袭击、恐吓或威胁,或者干扰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处以2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兼处之。

  我国对不轨旅客的问题十分重视,强调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除了《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禁止随意穿越跑道、滑行道,强行登、占航空器,禁止故意编造或者传播劫机、有炸弹、炸机等虚假恐怖信息,制造混乱;制造混乱和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禁止在航空器内抢占座位行李舱;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侮辱和谩骂工作人员以及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旅客的行为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的行为一旦进入《刑法》范畴,面临的后果必然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