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通电话、打开电脑或是手机APP,抢订机票变得轻松多样。但是冒用机票二级代理商账号登陆订票系统,故意挑选当日即将起飞的国外航空公司航班公务舱进行预订,直至航班起飞前既不取消、也不付款,就不是单纯的“抢票”行为了,而会导致舱位“空占”,造成航空公司、机票代理商经济损失。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就审查了这样一起案件,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56张恶意订单被罚6.9万元
上海金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是航空公司的一级代理,提供国内外机票销售等服务,直接从航空公司处出票。
2012年3月1日,金麒公司接到英国某知名航空公司通知,称金麒公司通过订票系统预订了2月22日该航空250航班(伦敦至上海)起飞的23个公务舱座位,由于至最后起飞,只有预订没有出票,最终导致航空公司无法处理这23个公务舱座位,单张机票价格5.3万余元,造成航空公司遭受损失。根据航空公司与一级代理商之间的约定,航空公司向金麒公司开出了6.9万元的罚单。
根本没有进行过该批次机票预定的金麒公司一头雾水,究竟是谁“空占”了舱位?金麒公司立即登陆“XPLUS”订票系统查询,发现在2月19日21时25分至22时07分期间,有人分两次通过“WJW”用户名恶意预定了56个外国航空公司舱位,涉及英国、美国、德国、法国、荷兰、芬兰、加拿大等多家国外知名航空公司,记录编号状态均为DK(预订),而非RR(出票)。
“WJW”用户名正是金麒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吴建威在使用的。金麒公司立刻与吴建威取得联系,吴建威表示对预定机票的事情毫不知情,但是金麒公司还是与吴建威终止了机票代理关系。同时,金麒公司进一步查阅了系统日志,发现有人在2月22日频繁使用“tongwen01”用户名登陆订票系统,查询预订2月22日250航班公务舱的订票状态,直至250航班起飞,就不再查询了。
金麒公司表示,恶意订位对机票代理商的影响不仅仅是罚款。外国航空公司会根据订位的多少对代理商进行罚款或警告。如果警告多了可能会取消与代理商的代理关系,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代理商本身就是靠代理“吃饭”的。
面对这种订票却不出票、订票用户与查询用户不一致的怪异情况,金麒公司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金麒公司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很快找到了“tongwen01”用户名的使用者,同样是二级代理商的佟文,并发现参与恶意订票的还有佟文的女友姜昕及公司员工许毅。
2012年6月28日,知道东窗事发的姜昕来到金麒公司,承认了恶意订票的事是她和男友佟文等人做的,并退赔了公司所有损失6.9万元,希望金麒公司谅解。
老乡同行反目“整人”蓄谋已久
原来,佟文与吴建威是老乡,吴建威将佟文领进了机票代理这一行,两人原本在一家航空票务公司上班,关系不错。后来公司倒闭,两人就各自开公司做老板了。吴建威离开公司时带走了佟文手下的一个员工丁娜及部分客户资料。
佟文对此非常生气,总想要教训吴建威。佟文平时和姜昕、许毅聊天时,就说想知道吴建威登陆金麒公司进行票务代理的用户名和密码,再冒用他的名义登陆进系统后,对他的订票系统的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导致他的公司无法正常工作。
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佟文带着姜昕、许毅到丁娜家里玩。姜昕和许毅正好看到房间里电脑的屏幕上有“XPLUS”订票系统的图标,两人便点击打开了系统,弹出的窗口上显示的用户名为“WJW”。两人悄悄记下了吴建威的登陆用户名。在回去的路上,姜昕和许毅将用户名告诉了佟文,并猜测密码是金麒公司给的初始密码123456。
当时,佟文就产生了要整一整吴建威的想法,预谋使用吴建威的订票账号预定机票,然后直至起飞既不取消预订也不出票,这样一来,外航就会对他进行罚款。
佟文担心在电脑上操作会留下痕迹,于是咨询朋友,得到的回答是彻底毁坏电脑才行。于是佟文等三人来到二手电脑市场,花了三四百元买了一台二手主机箱,还购买了上网卡,并从公司搬回了显示器。
在佟文暂住地,许毅通过QQ将“XPLUS”订票系统发送到新买的电脑上,并进行了安装。佟文利用掌握的吴建威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系统后,恶意向多家外国航空公司预定了56张机票。预订的机票中有不少当天的机票,按照规定,预定好当天的机票,必须当天出票或取消,但佟文操作时已经是晚上10点,航空公司都下班了,不可能完成出票。预订好机票后,佟文和许毅驱车来到暂住地附近的一条河旁,将电脑主机、上网用的SIM 卡都扔进河里。
当被检察官刘伯嵩问及为何选择外国航空公司时,佟文这样说:“因为外航公司会对这种恶意预订机票进行罚款,而国内的航空公司则不会。如果预订好机票直至起飞也不取消预订或者出票,外航会对一级代理商金麒公司罚款,而金麒公司一查就知道是用吴建威的用户名预订的,金麒公司就会让吴建威缴纳这笔罚款。”
恶意订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佟文、许毅、姜昕为了泄愤报复,恶意订票,企图将航空公司对一级代理商的处罚转嫁到吴建威身上。有的人认为三人的行为只是一场“闹剧”,利用了系统的漏洞,多订机票,报复的对象是吴建威,并不是生产经营。三人并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在一开始也完全没有想到这是犯罪。
那么,他们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呢?对此,承办此案的静安检察院检察官刘伯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首先,佟文等三人恶意预定机票造成金麒公司罚款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方法的规定采用了例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即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外,还包括其他方法。恶意预定机票,使航空公司无法出售机票,代理商无故蒙受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其次,对生产经营的破坏既可以是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破坏,也可以是对生产经营中的某一环节进行破坏。所谓生产经营遭到破坏,一方面可以表现为生产经营不能进行下去,被迫中断; 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为生产经营虽然在进行,但不是按正常程序进行或者属于非正常进行。佟文等三人恶意订票的行为虽未使金麒公司的经营活动归于失败,但使金麒公司的订票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金麒公司也因此终止了与吴建威的代理合同。
再次,佟文等三人造成航空公司的舱位不能对外销售,金麒公司经济损失6.9万元,超过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起刑点5000元。
从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来看,恶意预订机票的行为由佟文个人完成,许毅、姜昕在佟文作案时在场明知其在进行犯罪行为但不清楚具体恶意预订机票的数量,本案中佟文是实行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许毅、姜昕是帮助犯,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最终,静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佟文为达到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毅、姜昕采用恶意预订机票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近日,静安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上述意见,判处三人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不等的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视角
层层代理存漏洞须完善航班订票系统监管
本案中,佟文正是因为担心吴建威发现恶意订单的存在,提前取消订单,所以才反复使用自己的账号登陆查询订单状况,最后被公司发现。刘伯嵩检察官在办案中始终有一个疑问,为何吴建威自己却看不到那些恶意订单呢?
于是,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漏洞和缺陷,检察官开展了调查。据了解,机票一级代理商通常从航空公司处获取代理资格,审核较为严格。而一级代理商又会将部分代理权限授予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的资质则是参差不齐。有的为“皮包公司”,有的则是个人承接业务,挂靠其他公司名下。
本案中,金麒公司与吴建威、佟文签订了航空机票合作协议,两人租用金麒公司的“XPLUS”系统账号预订机票,押金2000元,租金300元/月。金麒公司会提供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之后他们可以通过订票系统订购机票。例如吴建威、佟文接到客户要求订票的电话后,就登陆订票系统登记订票,订票成功的话系统会给一个6位数编号,如果确定出票,他们会联系金麒公司要求出票并提供该记录编号,金麒公司拿到编号后在民航系统中出票并提供行程单,并隔天结算票款。
“XPLUS”系统中生成的记录编号,只会在下订单时显示,二级代理商如果需要继续付款或取消,则要输入记录编号才能完成,而无法从自己的账户上直接看到。这也就是为什么吴建威无法察觉到佟文恶意下单的原因。
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及案件反映出的金麒公司对下属二级代理商及订票系统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向金麒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以保护公司、企业的财产安全,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检察机关建议,金麒公司应加强对二级代理商的技术培训工作,在使用订票系统软件时应修改初始密码、安装防毒软件,以防他人通过猜密码或植入病毒等方式进入系统恶意订票、破坏系统信息,造成贵公司的损失。
同时,建议完善对预订后未出票航班座位的监管工作,与订票系统软件开发公司沟通,完善订票系统的查询功能,使二级代理商能够及时掌握自身订票情况,如发现恶意订票及时取消; 同时加强公司自身对订票情况的监控,发现存在恶意订票可能的情况及时通知二级代理商。
还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分散因恶意订票造成的风险,在代理协议中约定有关发生恶意订票后的责任条款,阐明公司与二级代理商的责任分担,分散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