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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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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明确“不可抗力”因素

 
  新版的出境游合同和台湾游合同中,都首次明确提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同时,还明确了“意外事件”的含义,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示范文本》要求,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游客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要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